電子報第124期(99.10.23.)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創作手法與著作權之侵害?」、「」、「產品設計立體數位模型的著作權疑義?」、「早期完成詞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疑義?」、「DM中使用別人圖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依圖製作成品真的沒有侵害著作權嗎?」、「畢業專刊使用著作之著作權議題?」、「花博路燈有沒有抄襲著作權?」、「線上鋼琴教學使用音樂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有關台灣著作權法ISP修正之立法疑義?」、「買正版影音產品來跳舞攬客還須要取得音樂的授權嗎?」、「報告可以使用網路上圖片嗎?」、「網拍影音產品有瑕疵可以要求退貨嗎?」、「沒有營利行為可以使用官網照片在自己的網頁嗎?」、「合約或網路使用之著作權聲明也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嗎?」、「照片修改後是甚麼著作?」、「應徵的公司沒有經過求職者同意使用其翻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臺灣地區1949年後著作權法制之發展變遷」

臺灣地區著作權法制之發展,從保護不足,未被重視,經歷到對於著作人權利之擴大,增加公眾合理使用之規範,最後總算達到一定之均衡。本文從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制定、歷次規定與修正之演變,加上個人參與之理解、觀察與評論,期待讓各方對於臺灣地區著作權法制之發展變遷,有一些瞭解,也讓中國建立著作權法制一百年歷史發展中,就臺灣地區著作權法制發展與現況方面,能做部分充實,不致闕漏。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是主張權利還是耍流氓?

從2010年3月開始,美國有一家稱為「權利天堂(RightHaven)」的包抓公司,就藉著這個模糊空間,狠狠地海撈了一筆,引起天怒人怨。最後,一向關切網路自由人權的「電子前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實在看不下去,挺身而出,為所有的網民發聲,對RightHaven公司提出反訴,指控這家公司根本就是「著作權流氓(copyright troll)」。

2.臨摹狂草賣茶葉,沒人能彷冒?

以臨摩狂草手稿包裝茶葉,將古人書法、傳統種茶、製茶、賣茶及品茗文化結合在一起,是很具文化創意的行銷手法。不過,若是以為這樣就沒人能仿冒,恐怕就得要非常失望了。

3.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常須就既有的文化素材,以創新的方式加以解構、再利用,呈現出另一種風貌,重新啟發並延續既有文化素材的記憶,也為嶄新的文化創造出無限的發展空間。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是全體社會文化的一環,相較於其他既有文化更具特殊性,常被使用於文化創意產業中,但在使用過程,除了經濟利益之分享,必須特別注意對其傳統文化之尊重。

4.到底影印多少不算少?

亞特蘭大聯邦地方法院Orinda Evans法官2010年9月底在一項駁回出版商與喬治亞州立大學在著作權侵害案件,雙方要求簡易判決的中間裁定中,出人意料地認為學校教授未經授權,將教科書部分內容掃描成電子檔,放到教學平台給學生下載及閱讀,不構成直接侵害(direct infringement)與代理侵害(vicarious infringement),引起各界譁然。

四、著作權法制發展

1.著作人格權於美國之保護狀況簡析

美國著作權法原本未明文保護「著作人格權」,而是由法院透過個案判決,以「著作財產權」之「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規定、「誣蔑、誹謗(Defamation)」、「隱私權(The right of privacy)」、「肖像權(The right of publicity)」、「權利濫用(The doctrine of misappropriation)」、商標法或不正競爭法來保護。Gilliam v. American Braodcasting Co., 538 F.2d 14 (2d Cir. 1976).這項作法也引起各國質疑美國著作權法不保護「著作人格權」,不符合伯恩公約保護「著作人格權」之要求,也成為美國遲遲未加入該公約之主要原因之一。

2.美國為何允許消費者破解Apple的iPhone手機?

此次國會圖書館館長依法決定,允許消費者破解手機軟體,使得其他應用軟體得在該手機上使用,應係基於手機實用性之考量。國會圖書館館長在發布的文件明白指明,雖然此項例外之排除,適用及於其他無線手機,但主要就是針對Apple公司的iPhone。依此項文件說明,其得破解之先決條件是破解者必須是合法手機及軟體之使用者。

五、著作權判決評析

定時網路傳播是公開播送還是公開傳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這件民事判決中,引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關於「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兜底權利」,據其庭長陳錦川法官説,是「不要受技術和經營模式的限制,要透過紛繁的外表,抓到法律的實質」,但這種著作權人享有的不確定的其他權利,對廣大利用人來說,實在危險,也不公平,明明就不是著作權法所賦予的權利,忽然無中生有,全憑法院一個判決,並不足以服人。還好本案是民事訴訟,若是刑事訴訟,恐怕也通不過在罪刑法定主義之考驗。 

六、著作權大哉問

1.集結各文章編輯專書之授權疑義?

原刊登在教學發展中心月刊,由多位採訪助理撰寫而成的,不問該月刊是否對外發行,各該稿件都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應視採訪助理與學校中心之關係,究係雇主與員工之關係,或是一般出資委外關係,可先查詢有無任何約定。若無約定,採訪助理若非校內編制內或編制外之雇用員工,性質較接近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以採訪助理為著作人,享有............

2.電腦伴唱機製造行銷廠商是否要負侵權責任?

電腦伴唱機具錄製聲音、影像功能,惟機器係中性之科技發明,使用者使用該機器必須依法利用著作,若機器製造商並無鼓勵非法使用之促銷行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無須對於使用者之侵害行為負責,若進一步於廣告或使用說明書強調應遵守著作權相關規定,應.......

3.砂雕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雕塑是屬於著作權法中的美術著作,至於其材質,並無任何限制,所以石頭或木頭可以被用來創作雕塑,冰塊與細砂也可以被用來創作雕塑,至於該雕塑可以保存多久,並不是重點,因為「霎那可以成永恆」,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4.可否整本影印碩、博士論文供教育訓練使用?

碩、博士論文也受著作權法保護,雖然不一定有正式出版,市面上買不到,但還是要取得撰寫論文之研究生授權,才能影印。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整本影印..........

5.政府機關發行電子書使用編輯軟體屬於商業授權利用嗎?

民間軟體公司對於其軟體之不同使用情形,訂定不同費率之授權金,係屬合理之商業經營模式,政府部門之被授權人不宜因係配合政府政策公開販售依該軟體所完成之成果,而認為民間軟體公司之授權金不合理。不過,政府部門之被授權人...........

6.教學出版公司線上測驗之著作權歸誰?

至於測驗內容部份,也要視教學出版公司與教授如何約定,是出資聘人契約?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利用契約?還是讓與著作財產權契約?若教授僅是授權教學出版公司使用其測驗內容,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教學出版公司,則教授............

7.藝品店玩偶設計之權利歸屬如何?

關於藝品店販售的一系列玩偶是否是對創作者設計玩偶之改作,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有時候,也許僅是概念上之引用,有時候會是表達上之引用。在本案,創作者若要主張是改作行為,就要證明藝品店販售的一系列玩偶,具有創作者所設計玩偶之重要特徵,此一重要特徵不僅.........

8.教師課堂上播放影片給學生欣賞是否為合理使用?

本案癥結不在國內有無代理公播授權或是否合法輸入之正版DVD,而在於教師是否可於課堂上公開上映影片。蓋只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問國內有無代理商,都同樣應取得授權始得利用。此外,不問是否合法輸入之國外發行之正版DVD,教師於課堂上之播放,原則上.......

9.合理使用可否使用他人全部著作?

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並未明文限制僅可使用部分著作內容,某些合理使用仍有使用全部之空間,故全部或部分使用不是重點,其關鍵在於該使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若全部使用是合理使用之必要,並不排除其仍得為合理使用,例如.......

10.著作權法是否應該除罪化?

關於侵害著作權,故意且具商業規模者,非刑責不足以遏阻。但非故意且不具商業規模者,應使著作權人有足夠之損害賠償救濟管道,包括有效之停止損害繼續發生措施、實質或法定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等規定。至於刑罰方面,既得以.......

11.我國未保護廣播機構之權利是否有違國際公約?

我國雖非伯恩公約及羅馬公約之會員,但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自1998年修正著作權法之後,已符合WTO/TRIPs之規定,而WTO/TRIPs第9條第1項要求會員必須遵守伯恩公約1971年巴黎修正案規定(不包括第六條之一之規定之著作人格權);第14條要求會員對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提供保護,但由於各會員.......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